
2018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促進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8〕3號)強化了省級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和管理,規范了項目驗收工作。但是,隨著省財政資金預算改革的深化和驗收工作實際需要的不斷發展,現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根據《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我廳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9年11月14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修改意見反饋我廳(財務與審計處),以單位名義的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聯系方式,以個人名義的需附上真實名字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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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10月28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實施的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和管理,規范項目驗收工作,根據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項目法項目和因素法項目。國家委托省負責驗收的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可按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項目法項目是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征集、評審、組織實施的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因素法項目是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因素法下達至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含各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的專項資金所支持的項目。
采用股權投資、事后獎勵、事后補助的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直接列支(政府采購項目除外)、為特定事項專門安排的工作經費方式扶持項目,不適用于本辦法,應按照財政資金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執行。涉密項目按照涉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按照“誰評審誰驗收”及“屬地原則”,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項目單位、第三方機構各自承擔相應職責。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主要負責: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項目驗收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及項目法資金安排項目驗收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財政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并具體實施項目法項目的驗收。對項目實施過程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監管;審核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結題申請或撤銷申請;受理審核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自行組織或委托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項目驗收;及時追繳項目單位的應收回財政資金并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項目驗收其他相關事項。
(二)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的推薦部門和因素法資金項目評審安排部門,是因素法資金安排項目驗收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因素法項目的驗收。對項目實施過程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監管;審核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結題申請或撤銷申請;受理審核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自行組織或委托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項目驗收;及時追繳項目單位的應收回財政資金并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項目驗收其他相關事項。
(三)項目單位主要負責:
按照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確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項目建設,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體或項目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驗收責任部門,按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撤銷申請;配合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施項目事中、事后管理檢查工作,按時報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對本單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配合甲方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專項審計工作,不受項目期限限制;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四)第三方機構主要職責:
接受工信部門委托,規范驗收工作程序,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備;根據驗收內容和要點,制定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驗收工作;出具驗收報告,對驗收報告內容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及時向驗收責任部門反映項目驗收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疑點;接受驗收責任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驗收評審工作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第四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項目時,應明確提出項目的驗收標準,驗收責任部門應對其提出的驗收標準進行審核,并在確定資金扶持項目后通過合同及其他方式明確具體的驗收內容。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驗收組織部門、驗收方式、驗收標準、項目完成期限和驗收申請期限等。驗收標準應具體可行,能夠體現該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且不得低于資金申報條件;項目完成期限應具體到日,符合項目實際建設周期且最長不得超過3年;驗收申請期限為項目完成期限后30日。
項目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向驗收責任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責任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提出驗收申請。驗收責任部門應在項目完成期限后18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
第二章 驗收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 項目驗收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二)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
(三)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計劃下達文件及資金文件;
(四)項目合同等明確驗收內容的文件;
(五)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項目驗收主要審查項目單位是否按照驗收內容要求完成相應任務,是否達到預期目標,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是否合理規范等。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單位是否按時完成項目并按要求報送項目信息,提交的驗收材料是否齊全;
(二)項目的技術性能指標是否達到要求;
(三)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是否達到目標;
(四)項目資金是否落實、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規范;
(五)對于平臺建設類項目,還須檢查所建平臺在項目實施中的作用以及項目實施對平臺建設的促進作用等情況;
(六)對于財政貼息項目,還需檢查相關貸款合同、還款情況、利息支付憑證等。
第三章 驗收的組織和程序
第七條 項目法項目、國家委托省負責驗收的中央財政資金扶持項目以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為需要的其他項目的驗收工作,原則上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直駐粵及省屬企事業單位、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協助并參與實施。
通過因素法下達至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安排的項目的驗收工作,由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得再轉授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在驗收完成后將驗收結論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八條 驗收程序。
(一)驗收申請及受理。
項目單位提前完成項目的,可提前向驗收責任部門提交驗收材料;驗收責任部門在驗收申請期限內未收到驗收材料的,應立即暫停其新項目評審資格并停止撥付原有項目資金的未下撥部分,直至項目驗收流程完畢。
驗收文件資料應包括:
(1)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申請表;
(2)專項資金項目計劃下達文件及資金文件;
(3)項目合同書或承諾書;
(4)項目申請報告;
(5)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應全面客觀反映驗收內容,包括工作總結、技術總結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工作總結應說明項目背景、項目實施情況、社會經濟效益情況、應用前景等;技術總結應說明所采取的技術方法、工藝、研制過程、測試情況、關鍵技術與解決途徑、總體性能指標、技術水平等;資金使用情況總結應說明項目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財政資金使用合規性情況等,并提供項目預算與實際執行情況的對比表,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可視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
(6)財政資金專賬、專戶管理的會計憑證,資金使用的會計憑證等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7)其他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確的證明材料(如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產品銷售合同、項目產品、技術的用戶使用報告等);
(8)財政扶持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供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審計項目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財政資金使用合規性情況等,并提供項目預算與實際執行情況的對比表);
(9)涉及土建工程或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若涉及設備招投標、環評、消防等還需提供: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意見、土建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平臺間建設發展情況報告、建筑工程和設備的招標情況等;
(10)如屬事前補助的貸款貼息項目還需提供相關貸款合同、還款情況、利息支付憑證等。
驗收材料應加蓋公章和騎縫章,提供復印件的,應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字樣。
(二)審核驗收申請。
驗收責任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驗收責任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完善并重新提交資料。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驗收責任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在3個月內組織驗收,必要時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組織驗收。
驗收責任部門或者受委托開展驗收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成立項目驗收專家工作組開展驗收工作。驗收一般采取資料審查、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進行,驗收專家組在審閱驗收材料、聽取項目實施情況匯報、到項目實施現場核查、質疑解答和專家組封閉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項目指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合規性、經濟和社會效益、存在問題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綜合形成驗收意見,作出驗收結論,填寫《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意見書》。由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項目,需將驗收意見書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單位、驗收組織部門及其他與項目單位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驗收結論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與項目驗收。驗收專家組人數為不少于5人單數,且來自不同單位,其中應至少有2名財務管理專家,原則上至少3名專家具有高級職稱。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經營情況變化及項目內容變更處理。
項目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股東、注冊資本發生變化,但不導致原項目主體變更的,可視同原項目單位辦理驗收;項目單位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導致項目主體發生變更的,原項目單位應明確新的項目單位并提供新項目單位愿意履行原項目職責的承諾書,未能提供且未履行驗收職責的,視同怠于履行驗收職責處理;項目單位申請破產、注銷的,應先履行驗收職責完畢,怠于履行驗收職責的,驗收責任部門應在獲悉該情況后按全額追繳該項目所獲專項資金。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項目(包括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市場及技術等影響,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目標、投資額和完成時間等的),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期限前至少60日按相關規定向驗收責任部門申請變更或延期,逾期的不予受理,驗收責任部門應在收到申請30日內作出回復。最多同意1次變更或延期。同意延期的,延期時間自作出回復次月起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九條 驗收專家工作組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并對出具的項目的驗收結論負責。
第四章 驗收結論及應用
第十條 驗收結論包括“驗收通過”、“限期整改”、“驗收不通過”三種。
(一)驗收通過。是指按規定程序履行驗收程序,完成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確的任務,達到或基本達到驗收標準;項目資金落實到位、財政扶持資金使用合理規范;成果權屬不存在爭議或法律糾紛等問題。
達到驗收標準,是指驗收指標達到或者優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明確的驗收標準;
基本達到驗收標準,是指驗收指標在驗收標準的上下一定范圍內,能夠實現項目的政策目標。上下浮動范圍最大不得超過20%,且需在事前明確,未在事前明確的,視同上下浮動范圍為0。
(二)限期整改。是指驗收指標未完全達到驗收標準,但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內得到推進和改進,由驗收責任部門責成項目單位在限定時間內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限期整改的項目,驗收責任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在驗收結論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項目單位不能在6個月內按要求整改并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的,或再次驗收未通過的,為驗收不通過,且為最終結論。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1)未達到驗收標準的;
(2)提供的驗收文件材料嚴重失實的;
(3)項目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了較大調整,又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或報批未獲得項目計劃下達方認可的;
(4)實施過程中曾出現重大問題,又未作出解釋和必要說明的,或研究過程和結果等存在法律糾紛尚未解決的;
(5)項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6)項目變更、延期、整改期滿后最終未通過驗收的;
(7)其他視為驗收不合格的情況。
項目單位怠于履行驗收職責,無法開展驗收的,可由驗收責任部門主動發起驗收不通過處理,并中止相關法定代表人所在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資格5年。
項目驗收不通過的,有后續資金未撥付的將不再撥付。驗收責任部門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審計,對驗收不通過項目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核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程序收回已下撥專項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并中止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資格5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好職責,積極督促項目驗收,認真、規范、科學地組織好項目驗收工作,確保項目驗收工作質量。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于每年12月對當年11月30日之前驗收完成的項目進行匯總,并根據工作需要對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驗收存在問題的,責令改正;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如讓明顯達不到驗收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等),撤銷驗收意見書,責令項目驗收組織部門及項目單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并達到驗收條件后再重新申請和組織驗收。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對驗收各方未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驗收職責的,一經查實,將對責任方給予相應處理、處罰。對負有責任的項目驗收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及相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視情況提請進行行政問責。對負有責任的項目單位,將中止其申報省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資格5年。對負有責任的第三方機構,將中止其參與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驗收等工作資格3年。以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參加驗收的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驗收過程中知悉的項目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其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參加驗收而知悉項目商業和技術秘密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及國家秘密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附件,為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